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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报销指引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10:4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校外定点医院

1.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路)

2.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二沙岛分院、大学城医院)

3.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广园西路、兴南大道)

4.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北路)

5.广州市传染病医院(东风东路)

6.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医院)(麓景路)

7.广州市惠爱医院(明心路)

8.广州市妇婴医院(限女性、儿童,人民中路)

9.广州市儿童医院(限14岁以下,人民中路)

10.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沿江路)

11.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昌岗东路、亚运南路)

12.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多宝路)

13.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机场路)

14.华侨医院(黄埔大道西)

15.南部战区总医院(流花路)

16.南方医院(广州大道北)

17.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二路)

18.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长堤路)

19.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天河路)

20.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东风东路)

21.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东风中路)

22.中山大学眼科中心(先烈路、金穗路)

23.正骨医院(东风中路)

24.大学城内各大学医疗机构

25.南方医院白云分院

位于芳村区的广州市脑科医院,虽未列入我校定点医院名单中,但也可按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标准给予报销。住在华师高教新村的老师,到华师校医院看病时也可按定点医院报销。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除可选择上述所列医院作为校外定点医院外,也可自愿放弃上述定点医院,在广州市范围内申请选定两家公立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包括上述所列的医院)和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简称“两大一小”)作为其校外定点医院。

长期定居在国内其他城市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后,可以自愿放弃学校规定的定点医院,在当地重新选定两家公立医院作为其定点医院。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检查前须经校医院负责人批准,有关报销标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二、就诊及医费报销须知

1、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在校医院和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公费医疗人员需到校外定点医院就诊者,必须经校医院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紧急情况可先向校医院电话报告。

2、医疗费报销时间:①南校区原则上定为每个月第二、四周的星期三上午(9:00-11:55)。②北校区每周二上午8:30-11:55,下午14:00-16:00。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销,以临时通知为准。节假日及寒暑假一律不办理报销。

3、报销资料要求:①发票(发票汇总金额超过5万元的,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②费用明细清单,③普通门诊报销提供就诊医院病历,④住院报销提供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⑤学校病历。

4、公费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发票需在当年结清,跨年度原则上不再给予报销。当年12月底的医疗费票据,可延长到下年度3月31日前结清。

5.在编合同制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对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学校公费医疗给予补贴性报销。补贴性医药费报销在当年的10月、12月集中进行报销。

三、校外巡诊医药费报销

每季度(一般在3、6、9、12月),离退休部协调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校医院、总务后勤部等部门一起到校外巡诊,为我校居住在华师、天河、东华东、榨粉街、南村等地的离退休教职工提供医药费报销、开日常药品等服务。

详情可查阅: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