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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征事宜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1日 16:13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日,我校收悉省社保局机关办两份通知:需要补征20181月至7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个人缴费,以及需要补征201410月至201712月期间已退休“中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一、补征原因说明

1.补征20181月至7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个人缴费原因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5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于每年1月份起调整,由于我省相关改革工作安排,省社保局机关办实际于20188月起执行2018年度新缴费基数,故须补征20181月至7月期间的缴费差额。

2. 补征201410月至201712月期间已退休“中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原因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统发人员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须向省社保局申报个人账户储存额退款,我校均已按规定申报,并且,一经省社保局核定完毕的人员即办结退款。由于省社保局已经将个人201712月之前在职期间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全部退还,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从201410月起参保缴费,故现须补征201410月至201712月期间的个人缴费。

此外,201410月后退休的在编合同制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范围,由此,其原201410月后存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将全部退回,重新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补征。

二、校内结算方案

两项补征款涉及在编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中人”两类,结算方案如下:

1.在编在职人员:已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工资核算科在教职工20191月的校内工资中进行结算,并已在校园网上挂出通知。

2.已退休“中人”:人事处联合财务处一并在退休人员校内工资中分月补扣结清。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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